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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审 计 公 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28 10:13:51 浏览人数: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福建商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及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以“巡审结合”方式,自2026年4月28日至2026年5月30日,由我处组织对你学院院长池玫同志、原党委书记林晓羽同志自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开展审计,必要时将追溯至相关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加大维护财经纪律的监督力度,在审计期间,个人和单位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审计组反映本单位执行财经纪律方面的情况。同时,为促进审计人员的廉政建设,可随时向学校审计处、纪委纪检监察室反映审计组及其成员是否依法审计、廉洁从审、秉公执法等方面情况。

审计组组  长:张琳琦

审计组副组长:陈  钧

审计组成  员:吴  睿(主审)  林  洁   许  灵   王  韵

吴  宁

审计期间的办公地点:审计处办公室(连江校区自强楼三楼313室),电话号码:0591-26298276。

校纪检部门办公地点:连江校区图书馆五楼 ,电话号码:0591-26292316。


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三、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四、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违反上述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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