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通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学校应加强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体制机制。
第四条 学校进一步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创新内部审计理念,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保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合法权益、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控制、推进廉政建设重大作用,最大程度服务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和谐发展。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审计与法务处是代表学校执行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机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一名分管校领导协助管理。校长及协管校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一)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 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
(三) 及时批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的执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四) 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 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培训、职务评聘和待遇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学校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九条 审计与法务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配备数量适当的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但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 审计与法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与法务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与法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 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情况;
(二) 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
(三)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
(四)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投资活动;
(五) 科研经费管理、建设工程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等重点经济领域的运行情况;
(六)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七) 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 有关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 重点项目专项审计;
(十) 协助学校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 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与法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有关材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 参加或者列席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预算、决算,以及重大投资、资产处置等重大决策的会议;
(三) 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四) 检查有关的资产、经济活动资料,现场勘查实物,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五) 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 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公示有关审计结果,通报、责令改正审计发现的问题;
(九) 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后续审计结果。
(十) 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一)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方针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与法务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与法务处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通报审计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与法务处应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审计与法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与法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检查发现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条 审计与法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与法务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与法务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法务处应当根据学校中心任务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报经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与法务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并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审计实施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审计小组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条 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审计结束后,形成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与法务处对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一并审核后,提交正式审计报告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的建议和措施,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收到管理建议书3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报审计与法务处,审计与法务处可以开展后续审计,并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经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与法务处应当提出纠正或者处理意见,提请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学校作出审计决定:
(一)国家或本行政区域重大政策措施执行不力或者落实不到位;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年度业务计划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失误;
(三)违反票据和现金管理规定,私存私放公款;
(四)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五)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未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六)浪费国家、单位资金或者造成国家、单位资金流失;
(七)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存在严重薄弱环节;
(八)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或者落实不到位;
(九)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审计与法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与法务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负责人。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审计与法务处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审计与法务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移送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与法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建议,报请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二)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 整改不力、屡审屡犯;
(五)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六)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审计与法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 泄露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四)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五)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与法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福建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闽商院发〔2018〕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