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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8 10:53:14 浏览人数:

福建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类合同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为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合同。

第三条 学校签订的合同,依据合同涉及的主要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一)科技合同:在科研活动过程中签订的各类外协合同、技术开发和转让等科技服务合同。

(二)人事与劳动合同:以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三)教育合作合同: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签订的各类合作办学、教学实验室共建、培训、课程(课件、教材)开发、社会实践服务、军训服务以及委托培养培训、远程教育等合同。

(四)仪器设备租赁和不动产买卖、租赁合同:涉及学校的仪器设备对外租赁和不动产买卖、租赁的合同。

(五)基建合同:与学校基本建设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监理和施工、修缮等合同。

(六)商品采购合同:各单位购买仪器设备、办公用品、耗材、图书等商品的合同。

(七)服务采购合同:各单位获得加工、承揽、运输、旅游、保管、出版、维修、租赁、会议、培训、物业管理、保洁、保安等服务的合同。

(八)涉外合同:校级涉外合作、境外人员聘用等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九)其它合同:上述合同以外的其它类型合同,如捐赠合同等。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全面监督的合同管理体制。学校合同管理的目标是:规范合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努力做到低成本控制,低风险运行,高起点定位,高效率管理,确保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对学校拟订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提出法律建议,协助审核、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并接受法律事务咨询。学校可根据需要,联系校内外法律专家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第六条 校长全面领导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承办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审批权限、流程、订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九条 审计与法务处是学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二)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服务联系工作;

(三)受学校委托参与有关重大合同的洽谈等工作;

(四)负责督促学校有关部门认真及时履行合同和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五)负责合同的用印管理、分类编号、登记备案、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指负责订立和具体实施合同的相关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调研、论证和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负责;

(二)负责组织合同的谈判及签订工作,组织学校相关部门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合同事项按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决策,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的签署工作;

(三)负责合同的全面履行,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履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积极解决;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四)负责编制部门合同汇总报表,总结上报部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负责建立部门合同档案,妥善保管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合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或部门职能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管理部门;不能确定的,原则上由合同经费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  合同的审签

第十二条 合同在签订前一般应经过法律顾问审核,合同相关部门、财务处会签;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填写《福建商学院合同审签表》,连同合同审查的有关原始材料(如会议纪要、招标文件、采购审批表、中标通知书等)一并按程序提交审查。各审查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对合同明确规定的财务结算管理进行审查把关,主要对合同履行的结算方式等进行审核。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一般要经财务部门会签。若不涉及经济利益,或单项合同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合同、一次性付清合同、固定文本合同,财务部门可不会签。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负责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提出相关法律意见,最大限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以及单项合同金额5万元以下合同,一般由承办部门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提交法律顾问审签。非固定文本的人事与劳动合同、教育合作合同、涉外合同必须提交法律顾问审签。凡单项合同金额5万元及以上合同,均应提交法律顾问审签;涉及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法律顾问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审查法律函》;内容复杂的,法律顾问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审查法律函》

第十五条 与合同相关的部门负责审查与其部门业务关联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凡经资产管理处招标的合同须经资产管理处会签,负责审查合同相关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七条 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国家未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承办部门应优先使用学校法律顾问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 以学校名义订立的合同,不得在空白文本上盖章;需要学校盖章的合同应是书面纸质的文本;但相对方以传真形式传送的合同文本,学校有权不予盖章,确有特殊情况,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盖章。签订的合同一般应选择我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校长有权委托代理人在规定标的金额内签署合同。委托签订合同,签约人必须本着对学校负责的态度行使签约权。合同签约人应与合同审签表最终审签人一致。严禁委托代理人超出授权范围行使签约权,非授权范围内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学校不承认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签约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一)仪器设备租赁和不动产买卖、租赁合同以及基建合同、商品采购合同、服务采购合同按以下方式审签:

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且经资产管理处招标的,由校长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未经资产管理处招标的,由校长授权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项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的,分管业务、资产管理的校领导在合同审签表签字后,由校长授权分管资产管理的校领导签订合同。

单项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及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由分管业务、资产管理的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签字。

此外,招标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小额租赁等合同由校长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

(二)科技合同、人事与劳动合同、教育合作合同、涉外合同等按以下方式审签:

科技合同中单项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授权分管业务的校领导签字;单项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校长签字。

人事与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由校长授权人事处负责人签字;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才引进合同、境外人员聘用合同由校长签字。

教育合作合同中各类校政、校校、校企等联合办学合同,委托培养培训、远程教育合同,以及投资共建的实习、实训、实验基地由校长签字;课程(课件、教材)开发、社会实习实践等合同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字。

涉外合同、捐赠合同由校长签字。

此外,科技合同、人事与劳动合同、教育合作合同和涉外合同中涉及仪器设备租赁和不动产买卖、商品采购、服务采购或租赁项目的合同,按本条(一)款审签。

第二十条 各类合同统一使用福建商学院合同专用章,人事与劳动合同可使用福建商学院印章。合同用印时,审计与法务处应认真核查《审签表》与合同文本是否填写完整。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原件及合同审签表留存一份至档案室保管并归档。合同承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建立电子和纸质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包括:合同文本及初审稿、合同履行期间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书、资料(含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变更文件、往来信函、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合同经签订生效的,承办部门必须认真按时履行合同,及时建立台账,并督促合同的相对方认真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保障合同各条款落实到位,对标的金额30万元以上的合同在项目决算时要填写合同履行情况表向审计与法务处报备,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信誉。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汇报,并向审计与法务处报备;如发现可能发生合同纠纷的,要及早做好准备,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应会同合同承办部门按照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收付款工作。合同履行情况经有关部门验收核定后,财务处才能办理项目结算。履行合同时,涉及到收入的,其收入均全额交财务处;涉及支出的,一般应以银行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约人必须及时跟踪、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履行好合同直至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货物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题为准。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确须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先与相对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后,送校长审批同意后方能变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五条 变更合同提交审查审批时,必须书面说明合同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原合同收回并统一归档。变更或解除后的合同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六条 续签合同在提交审查和审核时,必须提供原合同原件以及续签合同与原合同的关系、条款变化等方面的说明,供合同审查审批部门参考。续签合同的程序同签订合同的审批要求一致。

第二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处理,必要时可请法律顾问帮助解决,发生的合同纠纷要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能协商一致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经协商无法解决或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经校长批准,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校内行政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学校议事规则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非授权范围内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四)与合同相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注意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六)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七)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及善后处理问题上,由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遵守合同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工作失误,导致学校义务增加、权利减少和丧失的,学校将对有关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福建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审计与法务处负责解释。原《福建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闽商院文〔2019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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